北京律师解读:新型诈骗“草莓蛋糕”
2023-01-04 16: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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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看到了最近的新型诈骗“草莓蛋糕”视频,蛋糕拿出来看到周围贴了整整齐齐一圈草莓,再仔细观察过才发现,那是一圈贴纸,网友自言自语道“我的草莓呢?一瓣草莓都不愿意给我吗?”。

  网友1:这家蛋糕店是真不稀罕回头客

  网友2:老板:我叫草莓,蛋糕是我做的

  网友3:海参炒饭也没有海参啊~夫妻肺片也没有夫妻啊~老婆饼里面更没有老婆~鱼香肉丝里面可没有鱼~

  网友4:快下载反诈软件

  网友5:将可恶的骗子绳之以法

  网友6:这......这......有点诈骗的感觉了

  笑归笑,闹归闹,这种情况下,商家是否构成诈骗?

  北京律师:商家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1. 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3.存在因果关系 4.造成了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人说,让这位网友晒出蛋糕价格,让大家觉得价格便宜到这个蛋糕不配有草莓的程度。

  这个大家心中的“自然法”在作出判断是否“合法”。

  构成诈骗罪的金额,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这位网友的视频有一些娱乐因素,但是如果我们自己遇到这种“望莓止渴”的问题,还是可以找商家“理论”一番,特别是商家若在宣传图片中有的,你拿到的实物没有的,差距巨大的,可以找商家索要赔偿,权益再小也是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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